青岛市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08 08:45 编辑:学贵网-学贵以专_学贵有恒

青岛市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青岛市内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示范文本附后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营业执照及其他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可实行告知承诺)。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决定、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全体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5、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可实行告知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前置审批事项请查阅目录1)。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本规范。
四、审批程序:
受理-核准-发照
五、是否收费:

六、法定期限:
15日
七、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八、办理地点:
青岛市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九、咨询电话:
0532-66200230
十、示范文本:仅供参考,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制作文本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青岛XX有限公司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山东省(市/自治区)青岛市(地区/盟/自治州)
市南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XXX    村(路/社区)XX号_XXX  单元  XXX  户
联系电话 XXXXXXXX 邮政编码 266300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XX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XX万元         (币种:□√人民币□其他)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折美元: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副本1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服装服饰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变更后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事  项 □董事□监事□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清算组
(清算委员会) 成   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XXXXXXX 移动电话 XXXXXXXXXX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XX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XXX   XXX   (需手签,不能打印或用印章代替)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XXX(需手签,不能打印或用印章代替)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名
XXX 国别(地区) 中国

职    务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产生方式 
委派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XXXXXXXXXX
固定电话 XXXXX 移动电话 XXXXXXX

住    所 青岛市XXXX 电子邮箱 XXXXXXX@XXX.com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XXX    国别(地区)   中国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    职务 监事 产生方式委派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认缴)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XXX
中国 居民身份证 XXXXXXXXXXXXXXXX XX XX XXXX年XX月XX日 货币 XX%
XXX 中国 居民身份证 XXXXXXXXXXXXXXXX XX XX XXXX年XX月XX日 货币 XX%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名 XXX
固定电话 XXXXXXX
移动电话 XXXXXXX 电子邮箱 XXXXXX@XX.com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承诺书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机关名称):
  青岛XX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XXX     (需手签,不能打印或用印章代替)

XXXX年XX月XX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青岛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或法人组织,证照号:XXXXXXXXX)出资设立青岛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登记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青岛XX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零售:XX,XX科技研发,XX加工、销售,XX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XX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码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XXX XXXXXXXXX XX 货币 XXXX年XX月XX日
第十条  股东承诺以其全部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四)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章:XXX(本人签字)

XXXX年   XX  月  XX  日

 

 


青岛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XXX   两方共同出资,设立 青岛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青岛XX 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 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零售:XX,XX科技研发,XX加工、销售,XX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XXX XXXXXXXX XX 货币 60% XXXX年XX月XX日
XXX XXXXXXXXX XX 货币 40% XXXX年XX月XX日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半年 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通过产生和罢免,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1 月30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有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章:XXX(本人签字) XXX(本人签字)

 


XXXX年 XX月 XX 日

 

青岛XX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XXX、XXX   两方共同出资,设立 青岛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青岛XX 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 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零售:XX,XX科技研发,XX加工、销售,XX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XXX XXXXXXXX XX 货币 60% XXXX年XX月XX日
XXX XXXXXXXXX XX 货币 40% XXXX年XX月XX日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半年 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X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X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一名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2:1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1 月30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章:XXX(本人签字) XXX(本人签字)

 

 

 

XXXX年   XX  月  XX  日

 

 

股东资格证明

 

 

 

 

 

 

 

 

 


青岛XX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年月日,本人作为 青岛XX有限公司 的股东
就公司设立、委派公司成员事项做出如下决定:
1、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年。
2、委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年。
3、委派为公司监事,任期年。
4、经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年。
本次股东决定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有不符,由本人承担责任。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XXX(本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青岛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年月日,  青岛XX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
 XXX    XXX      在青岛市 XX区XX路XX号 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公司设立、选举公司成员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1、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年。
2、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年。
3、选举为公司监事,任期年。
4、经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为公司经理,任期年。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如有不符,由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XXX(本人签字)
XXX(本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青岛XX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年月日,  青岛XX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
 XXX    XXX      在青岛市 XX区XX路XX号 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公司设立、选举公司成员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1、选举 XXX、XXX、XXX  为公司董事,任期年。
2、选举为公司监事,任期年。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程序,如有不符,由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XXX(本人签字)
XXX(本人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青岛XX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青岛XX有限公司第一次董事会于2019年 XX月 XX日,在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 召开,应到董事 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XXX主持,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一致通过,选举XXX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二、会议一致通过,聘任XXX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全体董事签字:
XXX  、XXX、 XXX
(以上签字需手签,不能打印或用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青岛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只需变更住所填写)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详细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 XX区(县)XX街道(乡、镇)
XX 路(村、社区)XX号 XX
济南、青岛、烟台企业,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在自贸试验区范围(□是□否 )
 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 所有权人姓名/名称:张三        联系电话:13845678912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xxxxxxxx

  产权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自用
□租赁 
□转租 □工业或商用  □住宅   □ 席位  □ 商务秘书
□集中办公区   □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2.申请人承诺,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拆迁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承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6.申请人承诺,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XX
                                                年     月     日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3.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隶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5.本承诺书适用“一照多址”,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更多相关内容:
    无相关信息